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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财经报时间:2010-6-11 11:19:47
中国财经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须“不折不扣”

    距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不到一个星期,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以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要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地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地发挥调节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出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要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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